首先江湖的称谓最早是由庄子提出的。
《庄子·内篇·逍遥游第一》:今子有五石之瓠,何不虑以为大樽而浮乎江湖,而忧其瓠落无所容?
《庄子·内篇·大宗师第六》:泉涸,鱼相与处于陆,相以湿,相濡以沫,不如相忘于江湖。
《庄子·内篇·大宗师第六》:鱼相忘乎江湖,人相忘乎道术。
《庄子·外篇·至-乐第十八》:夫以鸟养养鸟者,宜栖之深林,游之坛陆,浮之江湖。
《庄子·外篇·山木第二十》:夫丰狐文豹,栖于山林,伏于岩穴,静也;夜行昼居,戒也;虽饥渴-隐约,犹旦胥疏于江湖之上而求食焉,定也;然且不免于罔罗机辟之患。
换句话说就是,春秋战国时期~残唐五代时期,江湖同时包括朝廷和民间社会。
其次是北宋时期的范仲淹把江湖和朝廷的概念分开,创造出庙堂这一词汇,用来单指朝廷。而江湖的定义就开始局限于民间社会,和朝廷相对分开。
《岳阳楼记》:
嗟夫!予尝求古仁人之心,或异二者之为,何哉?不以物喜,不以己悲,【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,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】。是进亦忧,退亦忧。然则何时而乐耶?
其必曰“先天下之忧而忧,后天下之乐而乐”乎!噫!微斯人,吾谁与归?
时六年九月十五日。
换句话说就是,北宋~明清时期,江湖特指民间社会。但庙堂和江湖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,而是相互勾连,亦有部分庙堂人士也混江湖。
最后是民国时期的大军阀张作霖认为:江湖是人情世故(同时包括朝廷和民间)。似乎张作霖的观点和古龙以及庄子大同小异,都认为:“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”。
PS:说到底,江湖可以包括庙堂(朝廷),也可以单指民间社会。因为每个人对江湖的理解不同,我只能是把不同人对江湖的理解列出来供大家参考。
特别提一点:江湖不是X社会,很多人读了一些二流、三流、乃至不入流的武侠小说就认为江湖=X社会。但实际历史上的江湖并非如此,混江湖不一定必须犯罪,犯罪也不是江湖的主流。
而且动私刑在法制不健全的中国古代和近代社会广泛存在,应该说古代朝廷也不提倡私人执法,但受限于实际情况,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允许私刑的存在。
例如:五伦范围内的私人复仇、杀土匪等公认的坏人、父母可以将不孝子女打死、奸夫淫妇被追杀/浸猪笼、签生死状的私人决斗等。(清官难断家务事)
因为古代社会是以礼教伦理为中心,法律为辅助的社会。特别是明清时期,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多采取父母官式的审判模式,也就是说县令等司法官员有自由裁量权,判决不一定必须符合法律,只要该行为符合礼教,就不涉刑。
在古代社会,“息诉”是各级官府机关的首要价值取向,涉及谋反除外。“息诉”就是个人或团体之间私人恩怨尽量自己解决,不要总是麻烦官府,如果你用总打官司、总提交诉状等行为,还会被古代各级官府看成刁民加以严厉打击。
古人不会有现代人的想法,我们必须站在古人的立场上(依次是:当时的道德、潜规则、法律等),去理解古人的行为和思想,不然你会觉得古人一切都是迷信、一切都是野蛮、一切都是荒谬。这是一种现代人的狂妄、自大和无知。
“法不溯及既往”是一项基本原则。通俗地讲,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法规、各项规章制度去约束昨天的行为、活动。
你不能用现代社会的法律去判定古代乃至近代的行为是否合法,难不成你今天做一件事还要考虑几百年后是否涉嫌违法犯罪???
比如说:武松打虎是否涉嫌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;华佗为何可以没有行医资格证就乱治人;元谋人为何不知廉耻不穿内衣;愚公移山是否取得当地政府林业部门许可等。
(*´◐∀◐`*)这种睿智的想法不宜有之。
在金庸、古龙等一流武侠小说作家眼中,虽然江湖尔虞我诈,但江湖主流也是以代表正义的白道武林人士为主,通常都是济弱扶贫、见义勇为、为国捐躯等行为。
虽然武侠小说中也出现一些严重涉嫌违法犯罪之人物,但那些人都是反派,基本都属于被小说主角/重要配角打击的对象或工具人。